发布时间:2014-11-09 作者:manage 浏览次数:1156
(鲁理工大党发[2006]36号
为切实做好党员发展工作,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明确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确保党员发展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发展党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哪一个环节出问题,就追究哪一个环节上党的组织或个人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
发展党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从对入党申请人培养考察开始,到研究预备党员转正整个发展党员过程中,不坚持标准,违反工作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发展不合格党员的各级党组织和直接责任人。具体对象为人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联系人、党组织考察人、入党介绍人以及团支部、团总支、党支部、党总支等党团组织及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有考察责任、推荐责任、审查责任和审批责任等。
三、责任追究的环节和内容
发展党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的重点环节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人的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培训,党员发展对象的确定,发展对象材料整理、审查,发展对象考察,预备党员吸收、审批,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转正等。在以上工作环节中,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入党申请人教育培养工作责任制。党支部在入党申请人递交申请书15日内,指定专人同其谈话,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提出要求;同时指导入党申请人填写《申请入党人登记表》,建立入党申请人个人档案。对未能较好地履行以上职责的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由党总支提出口头批评并责令其改进。
(二)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培养培训工作责任制。根据入党申请人的表现情况,基层党支部通过召开支部大会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初步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确定为人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与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体或个别谈话,指定培养联系人并指导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的相关内容。培养联系人和党支部至少每半年一次对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写实。党支部不指定联系培养人、对培养考察材料审查不严密或党支部考察意见不实的,由党总支对党支部及其负责人提出批评;培养联系人要定期与积极分子谈话了解情况,及时准确地填写培养意见,不如实、不认真或找他人代笔以及突击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意见的,由党总支提出批评;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培训,或学时数不够,培训效果不好的,由党委组织部对相关党总支及其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三)确定发展对象工作责任制。入党积极分子必须要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方可确定为发展对象;确定学生党员发展对象必须要在党支部范围内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公开答辩;在青年团员中确定党员发展对象,必须按照学校“推优”的有关规定进行;团员未经团组织推优,不得列为党员发展对象。推优程序不符合规定,由党总支对责任团组织及其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党支部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确定发展对象,由党总支对相关党支部及其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四)党员发展对象材料整理、审查工作责任制。确定党员发展对象后,基层党支部要组织发展对象认真填写《发展党员必备材料》,党总支要整理审查本总支《党员发展对象情况表》并报送党委组织部备案。发展对象本人填写部分内容要实事求是,切实反映出个人的思想发展历程和对党的认识;党组织负责对发展对象及其主要家庭成员进行政治审查;发展对象材料务必翔实、规范、准确,相关责任人要认真审查并签字确认。对突击整理材料、弄虚作假、有意隐瞒组织的,一经查实,属于发展对象本人责任的,取消发展对象资格;属于培养联系人的责任,党支部要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批评;属于党支部责任的,党总支对支部及其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属于党总支审查责任的,由组织部门对相关党总支及其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五)发展对象考察工作责任制。组织员在认真审查发展对象材料的基础上,通过个别征求意见、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发展对象进行深入细致的考察。谈话考察人员的确定,由组织员提出具体要求,由发展对象所在学院团总支负责组织;考察过程发展对象本人应当回避。学院团总支要切实按照组织员的要求组织好考察工作,对组织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党支提出通报批评;受组织指派,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对公示所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组织员及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失察失误或调查失实的,或不遵守保密纪律,客观上为公示对象提供打击报复举报人条件,不如实向党组织报告情况的,由党委组织部提出通报批评。
(六)预备党员吸收和审批工作责任制。基层党支部对拟吸收入党的发展对象进行公示,指导发展对象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召开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逐一表决吸收新党员;组织员审查《入党志愿书》,与发展对象淡话并填写能否入党的意见;党总支要在3个月内审批预备党员并到组织部备案。党支部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而由个别人决定的,或召开党员大会而不表决的,或支部大会决议出现严重错误,由党总支提出通报批评;组织员、党总支审查不严,审批意见找人代填存在严重失误以及有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由党委组织部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对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它手段,发展不合格党员的,要根据违纪情节,给予有关人员党内处分。
(七)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转正工作责任制。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由党支部负责对预备党员进行日常考察教育管理,认真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党总支要组织新吸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进一步对预备党员进行集中培训。经过一年的继续教育培养考察,预备党员提出转正申请后,由党总支将拟转正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和支部征求意见考察情况进行公示,在此基础上,党支部召开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申请,形成决议报党总支审批并到组织部备案。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继续培养教育环节有遗漏或不认真,出现差错的,或让不符合条件的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由党总支通报批评;属于党总支审查、审批责任的,由党委组织部在全校进行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
四、责任追究的组织领导和处理程序
对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的调查、认定和组织处理,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校纪委、组织部、基层党总支负责具体实施。追究有关组织或个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责任,自发现问题之日起30天内处理完毕。除党章和其他党内条规规定的党纪处分种类外,还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口头批评、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其他处理方式。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负有责任的党组织和个人要出具书面检查材料,制定整改措施,并在一定会议上进行检查;问题严重的党组织,要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直至对党组织班子进行调整或对基层组织进行整顿;工作存在严重失误,负有重要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接收的预备党员不予承认,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处理结果。
五、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